黃河新聞網訊(記者周昱麗)3月12日,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山西省2024年度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廳際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典型案例2個和全省市場監管系統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9個。具體如下:
消費者權益保護廳際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典型案例
案例1:某農資經銷部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案
【案情簡介】2024年4月7日,農業農村局接下級農業農村局移交線索,對某農資經銷部(以下稱當事人)涉嫌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跨區域經營農藥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于2018年7月取得所在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發放的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為農藥(限制使用農藥除外),經營場所為本市X路XXX號。2024年3月26日,當事人的負責人應某同司機陳某駕駛車輛從本市到臨市X縣X鎮給客戶配送貨物途中,為擴大農藥銷售,通過X鎮村民原某,在X鎮附近村莊走村串戶銷售春鐮、草甘膦等農藥。同時,向客戶銷售限制使用農藥???,累計銷售金額8750元。
當事人未取得案發所在地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超出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經營限制使用農藥,其行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和《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辦案單位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同時參照山西省農業農村廳《全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2022年版)》第25項適用情形裁量標準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40000元。
【案例評析】本案是農業農村局在日常執法工作過程中發現線索,因案件涉及農藥貨值金額較大,且為跨區域銷售,請市級提級辦理。農藥經營銷售的管控對于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生態環境安全、保障農業生產安全和維護市場秩序有著重要意義,無論是超出許可地域范圍銷售還是超出許可農藥類別銷售均屬于違法行為。本案特點:一是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二是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
案例2:張某某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駕駛員健康體檢案
【案情簡介】衛生健康行政執法人員接12345熱線舉報,位于本區XX西街306號的“某醫院”無相關手續開展駕駛員健康體檢。執法人員到達現場調查發現:門牌上懸掛著“某駕駛員體檢便民服務中心”,現場有三名工作人員,分別是張某某(接待咨詢)、任某(身穿白大褂正在從事體檢服務)、賈某(電腦信息錄入)。任某持有有效的護士執業證書,注冊執業地點為某疼痛醫院,其余兩名人員均不能出示醫技相關資質。墻上掛著某健康體檢中心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及使用規定》?!恶{駛員體檢費用公示》內容顯示 “駕駛人身體條件檢測費:60元/人次,體檢及收費項目包括雙眼裸眼及矯正視力、辨色力、聽力、身高、外科(頸部、軀干、四肢等功能是否正常)醫生診斷及管理費用”,落款為某體檢中心有限公司。執法人員在現場的電腦中收集到一份2023年4月27日至6月5日的“體檢人員信息登記電子表”,共計179名。桌面上擺放有收款二維碼,抽屜里已體檢的駕駛員體檢表“醫療機構章”處加蓋的是某體檢中心有限公司體檢專用章,醫師簽名處蓋有時某的名章。工作人員張某某現場提供的某健康體檢中心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顯示注冊的三個地址中無“XX西街 306號”。通過進一步調查和詢問,了解到“某駕駛員體檢便民服務中心”是張某某拿著該公司為其出具的“職業健康外出體檢授權委托書”、公司及醫師時某的相關資質,超越代理權限去交警隊私自申辦的駕駛員體檢備案,公司和時某對張某某辦理駕駛員體檢備案一事并不知情。至此,本案違法主體確認為“某駕駛員體檢便民服務中心”的實際設置者張某某,其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了駕駛員健康體檢活動,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參照本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經過合議,向張某某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張某某自愿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后,按程序進行了法制審核、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行政處罰事項審批,最終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張某某:1.沒收違法所得10740元、2.沒收器械8件、3.罰款人民幣53700元整的行政處罰。張某某自覺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本案結案。對護士任某不在注冊機構開展護理服務的行為另案處理。
駕駛員健康體檢屬于特殊準入行業,不同于普通的無證行醫,所以在案件調查終結后,執法人員要求某體檢中心有限公司及時到交警隊辦理了該體檢中心的駕駛員健康體檢注銷事項,阻止再次損害消費者利益。
【案例評析】本案是政府熱線轉辦的一起針對駕駛員體檢業務的投訴舉報案件,駕駛員健康體檢屬于特殊準入行業,2020年10月22日,公安部推出優化營商環境12項措施,其中“擴大體檢醫療機構范圍到符合健康體檢資質的二級以上醫院、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健康體檢中心等醫療機構”的新舉措,為駕駛人體檢提供了就近辦理服務,體檢機構需要先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持相關資料到交警隊申請備案,取得U盾,連接到交警隊系統后,才能開展駕駛員健康體檢。因此,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開展駕駛員體檢業務的先決條件。
本案的難點在于違法主體的認定和違法收入的取證。調查初始張某某提供的各項資料均顯示違法開展駕駛員健康體檢的是某體檢中心有限公司,隨后該公司授權委托王某來說明情況,指認張某某本人是該體檢中心有限公司的兼職業務員,自2023年4月27日起,用某體檢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用于聯系職業健康體檢外檢業務的授權委托書及相關資質,在此處開展了駕駛員健康體檢活動,公司完全不知情。執法人員對張某某耐心解釋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尋找到案件突破口,最終張某某承認位于XX西街306號的“某駕駛員體檢便民服務中心”是自己拿著某健康體檢中心有限公司,為其提供的職業健康外出體檢相關資質去交警隊申辦的,所有收入均使用微信掃碼方式付款,進入他自己的微信賬戶,某健康體檢中心有限公司未獲取任何收入分成。后期張某某配合案件調查,提供了自己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打印件,違法收入的電子數據證據得以確認,與其他證據相吻合,構成完整的證據鏈。
全省市場監管系統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3:太原市尖草坪區某電動車商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案情簡介】2024年8月26日,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對某電動車商行進行檢查。
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綠源電動自行車存在鞍座長度超標、增設蓄電池托架、加裝金屬護杠與合格證不符等問題,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7761—2018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四十九條相關規定,市場監管部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沒收違規電動自行車12輛,并處以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兩倍的罰款40180元。
【案例評析】本案中,執法人員通過檢查迅速發現問題,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開展調查,全面核實證據材料,確保案件的公正處理。通過案件查處,市場監管部門有效打擊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和市場秩序,彰顯質量安全的重要性。
案例4:忻州市忻府區某婚紗攝影店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案情簡介】2024年,在處理消費者投訴中,忻州市忻府區某婚紗攝影店涉嫌存在未按照與消費者的口頭約定提供相應照片及服務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立即立案查處。
經查,當事人69名消費者名單中有28人的投訴問題未予解決,涉及金額共18801元,其中:11人收到部分照片但余下未出,涉及金額5727元;17人未拍照或對照片不滿意要求退款,涉及金額13074元。當事人未按約定提供服務且超期未退款,且在市場監管部門要求責令改正后,當事人仍未予以改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作出責令其改正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8801元,罰款69751.71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本案中,當事人作為合同一方,不遵守約定,守信意識淡薄,未按約定提供服務,市場監管部門要求其責令改正,當事人仍然不停止其違法行為,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定性準確,處罰適當,以糾正違法行為為目標,有效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5:大同市云岡區某日化經營部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案
【案情簡介】2024年12月17日,市場監管部門對大同市云岡區某日化經營部涉嫌銷售標簽未標注限期使用日期化妝品的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經查,當事人所銷售的“雅詩蘭黛新凈瑩雅詩蘭黛柔潔面乳”(批號QC1)未標注限期使用日期,涉案產品從廣州某貿易有限公司購進,共計4支,進價105元/支。當事人銷售標簽未標注限期使用日期化妝品的行為,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相關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且違法行為較輕,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從輕處罰,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959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本案中,當事人作為化妝品經營者,經營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鑒于當事人在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且涉案產品貨值金額較小,違法行為較輕,對其從輕處罰。這既體現市場監管部門對違法行為的嚴厲打擊,也體現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監管原則。
案例6:陽泉市平定縣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過期食品案
【案情簡介】2024年3月8日,根據消費者舉報,市場監管部門對陽泉市平定縣某商貿有限公司涉嫌銷售過期“和絲露”牌鳳梨酸奶、過期“豆本豆”唯甄豆奶,進行立案查處。
經查,當事人售出的“和絲露”牌鳳梨酸奶飲料4瓶,超過保質期35天;待售的“豆本豆”唯甄豆奶飲料1包,超過保質期6天,涉案過期食品貨值共計55.2元,違法所得43.2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并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涉案產品數量少、貨值金額小,且及時改正,積極配合調查,參照《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當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同時考慮優化營商環境及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市場監管部門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3.2元,并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銷售過期食品一直是消費者投訴舉報的熱點問題之一,本案中市場監管執法人員辦理案件合乎情理、于法有據,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對經營者也起到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作用。
案例7:晉城市某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柴油案
【案情簡介】2024年9月30日,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抽檢報告結果,對某有限公司涉嫌銷售不合格柴油進行立案查處。
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8月購進一批0號柴油,2024年2月,抽檢報告結果顯示當事人銷售的該批柴油十六烷值不合格,該批柴油總量有32.16噸,價值222843.19元。至案發時已售19.19176噸,違法所得40070.43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市場監管部門作出責令停售、沒收未售柴油12.96824噸、沒收違法所得40070.43元、罰款291181.79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成品油與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加油站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柴油,嚴重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會對車輛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甚至威脅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市場監管部門通過嚴厲打擊此類違法行為,有效規范成品油市場流通秩序,保障消費者的用油安全。
案例8:臨汾侯馬市某加油站加油卡預售未簽合同案
【案情簡介】2024年11月14日,市場監管部門對某加油站因預售加油卡未與消費者簽訂合同(協議)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經查,當事人自2024年9月4日起,共預售47張92#汽油加油卡,均未與消費者簽訂合同或協議,貨值43855元,違法所得4658.3元,當事人預售加油卡未與消費者簽訂合同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應與消費者簽訂合同或協議”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9300元,并沒收違法所得4658.3元,合計罰沒款13958.3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分析】本案中,當事人以預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但未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內容、價款或者費用、預付款退還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及時查處,有效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9:運城市絳縣古絳鎮某水產店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欺詐消費者案
【案情簡介】2024年5月21日,消費者舉報稱絳縣某水產店均存在缺斤短兩的問題,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欺詐消費者,市場監管部門立即立案查處。
經查,當事人使用的香海牌TCS-200型電子計價秤系2023年8月從一名不明身份人員處購買,且產品標簽已被撕下,該店一直使用此秤至今。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及《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使用計量器具時不得破壞其準確度,損害國家和消費者利益;提供商品或服務中不得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該行為構成欺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及《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但鑒于當事人存在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欺詐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沒收涉案電子計價秤一臺、警告、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本案查處的是目前市場服務行業中經常存在的一種損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在計量器具上做文章,缺斤短兩的現象時有發生,較為普遍,嚴重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轄區水產等市場經營者通過在計量器具上做文章侵害消費者的違法行為,通過本案的查處,不僅提醒廣大經營者應誠信經營,并且起到震懾作用,凈化水產市場環境,維護市場秩序,起到查處一起,教育一片的作用。
案例10:晉中市太谷區某電器經營部對商品的功能作虛假宣傳案
【案情簡介】2024年8月,央視《財經調查》曝光太谷區某電器經營部存在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的問題,市場監管部門進行立案查處。
經查,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通過播放視頻、口頭宣講的方式,對其經營的氫水機和氫氧機進行宣傳,宣傳用語中出現“吸氫后頭不疼了,睡眠好了,燒心好了,濕疹好了”等治療疾病功效的內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構成虛假宣傳。2024年10月12日,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通過媒體監督,曝光該公司存在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等違法行為后,執法人員迅速立案查處,讓更多的消費者不再被誤導而做出錯誤的選擇,避免自身權益受到侵害,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11:朔州市朔城區某教育咨詢有限責任公司虛假宣傳及違反格式條款案
【案情簡介】2024年1月17日,市場監管部門對朔州市朔城區某教育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涉嫌誤導消費者、其培訓協議條款內容涉嫌減輕或者免除其自身責任的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經查,當事人無教育培訓資質,懸掛“某某朔州分?!毙麄髋曝?,誤導消費者簽訂協議并繳費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構成虛假宣傳,市場監管部門作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當事人《課程安排收費表》中存在“住宿非協議,交10800元,不退不補;走讀非協議,交9800元,不退不補”等免除自身責任的格式條款,其利用格式條款減輕或免除自身責任的行為違反《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作出警告并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教育咨詢公司為追求利益,存在虛假宣傳
誤導消費者、利用格式條款減輕或免除自身責任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秩序,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的決定,為廣大消費者維權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力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黃河新聞網訊(記者周昱麗)3月12日,山西省市場監管局12315投訴舉報指揮中心發布2024年消費投訴舉報十大熱點。
2024年,全省市場監管12315工作機構通過全國12315平臺共接收各類投訴舉報187133件,同比上升9.11%。其中,投訴134744件,同比上升10.33%,按時辦結率99%以上;舉報52389件,同比上升8.54%,按時核查率99%以上。投訴案件中,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6603.85萬元,涉及爭議金額2.51億元。從投訴舉報類別看,十大熱點分別為:
食品類投訴高居榜首
2024年市場監管部門共受理食品類投訴32504件,占商品類投訴總量的39.06%,同比增長9.55%,位居商品類投訴榜首。投訴的主要問題為食品安全、不正當競爭、標準化未達到國家標準、售后服務不到位、廣告涉嫌虛假宣傳等問題,主要表現為:銷售過期、變質、有異物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產品標簽標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等;商家在廣告上存在虛假宣傳、產品與描述不符等情況;網購產品有問題經營者拒絕履行退換義務等。食品類投訴量較多的市分別為:太原市5833件、運城市5073件、大同市4392件、晉中市3145件、呂梁市2777件,合計占比65.28%。
交通工具類投訴屢創新高
2024年,全省市場監管12315工作機構通過全國12315平臺共接收交通工具類投訴4725件,同比增長56.15%。反映的主要問題:汽車在保修期內發動機、變速箱、中控設備、剎車系統等核心部件出現故障;商家不履行購車合同條款、不按承諾日期交車、定金不予退還等;4S店服務承諾不兌現、更換零配件時間長、汽車出現故障不能一次性修好或存在過度維修等;新能源汽車在質保期內出現電池衰減故障、續航里程縮水、電路系統故障、售后服務差;電動自行車質量差,電池在質保期內續航減半,電動車不符合現在國家標準不能上牌,售后不到位等問題。投訴量較多的市分別為:長治市1049件、大同市779件、太原市657件、運城市596件、晉城市589件,合計占比77.67%。
互聯網服務、電信服務類投訴增長較快
2024年,全省市場監管12315工作機構通過全國12315平臺共接收互聯網服務、電信服務類投訴4288件,同比增長41.71%。消費者投訴的問題主要有:套餐降級困難,辦理時遇到層層阻礙;運營商在沒有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變更套餐、增加增值業務;攜號轉網難度大,設置各類障礙限制消費者攜號轉網;擅自為消費者辦理寬帶續約,且續約后取消寬帶難;增值服務收費不透明;單方面開通收費項目;直播銷售套餐和宣傳不符等。投訴量較多的市分別為:太原市1330件、運城市1033件、陽泉市921件、晉中市233件、大同市160件,合計占比85.75%。
首飾行業投訴屢增不減
2024年,全省市場監管12315工作機構通過全國12315平臺共受理首飾行業投訴1663件,同比增加41.53%。投訴的主要問題:項鏈斷裂、首飾變形、不明碼標價、價格欺詐、誘導消費、售后服務不到位、虛假宣傳、質量問題等。首飾類投訴量較多的市分別為:大同市364件、陽泉市256件、太原市233件、晉城市188件、運城市183件,合計占比73.60%。
家用電子電器類投訴連年增長
2024年共受理家用電子電器類投訴2535件,投訴受理量同比增加20.71%。投訴的主要問題:不履行國家規定三包義務,不按約定履行送貨或安裝義務,安裝亂收費、變相收費,產品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不履行自己明示或與消費者約定的三包義務,售后服務落實不到位。投訴量較多的市分別為:大同市507件、運城市441件、太原市348件、晉城市295件、長治市266件,合計占比73.25%。
服裝鞋帽類投訴居高不下
2024年共受理服裝鞋帽類投訴8469件,同比增長19.79%。投訴的主要問題為:服裝存在面料起球、褪色、縮水、面料成分虛假、面料成分不實;鞋類存在鞋面開裂、脫線、開膠、鞋底裂開等質量問題;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時商家拒絕退換貨、不履行“三包”義務等問題。日用百貨服裝鞋帽類投訴量較多的市分別為:大同市2026件、太原市1222件、運城市1122件、陽泉市845件、長治市790件,合計占比70.91%。
美容美發洗浴類投訴顯著上升
2024年,全省市場監管12315工作機構共接收美容美發洗浴類投訴4406件,同比增長16.44%。消費者投訴的問題主要有:售充值卡不簽署書面合同,經營者在履行合同時也只有單方記錄,消費者因缺少書面證據陷入索賠困境;經營者以免費體驗、高額折扣等各種優惠為誘餌吸引消費者,產品使用效果不好,承諾不予兌現;設置不公平格式條款,限制消費者退卡、退賠;沒有明碼標價等。投訴量較多的市分別為:太原市807件、晉城市795件、大同市620件、運城市528件、長治市440件,合計占比72.40%。
通訊產品類投訴增長明顯
2024年,全省市場監管12315工作機構通過全國12315平臺共接收通訊產品類投訴 3486件,位居商品類投訴前五。消費者投訴的主要問題:回收卡、手機卡、流量卡銷售行為不規范,導致消費者被垃圾短信和電話騷擾;強制消費,單方面開通收費項目;虛假宣傳;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維修亂收費及售后服務不及時等。投訴量較多的市分別為:太原市584件、大同市558件、運城市427件、晉城市319件、陽泉市302件,合計占比72.25%。
餐飲住宿類投訴位居前列
2024年,全省市場監管12315工作機構通過全國12315平臺共受理餐飲和住宿類投訴10331件,位居服務類投訴首位,同比增長14.55%。投訴的主要問題為:用餐過程中發現食品有異物、食材不新鮮;辦理會員卡后限制消費、優惠券與儲值卡不能同時使用等;住宿服務不到位,住宿環境差,通過網絡或電話預訂酒店臨時漲價或無法入住、訂單取消不給退費等問題。餐飲和住宿類投訴量較多的市分別為:大同市3921件、長治市1594件,陽泉市978件、太原市927件、晉城市864件,合計占比80.19%。
廣告違法行為占據舉報首位
2024年共接收廣告違法行為舉報9922件,位居舉報首位,占舉報量的18.94%。舉報的主要違法行為包括:廣告內容存在虛假宣傳;食品廣告出現明示或者暗示該食品的治療作用等 ;醫療機構未按照《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核準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發布;教育培訓機構對“培訓效果”夸大宣傳;化妝品廣告涉嫌虛假內容等。廣告違法行為類舉報量較多的市分別為:太原市3122件、運城市1563件、呂梁市929件、大同市827件、臨汾市778件,合計占比7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