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建房規字〔2025〕15號
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太原市房產管理局、山西轉型綜改示范區管委會建設管理部:
現將《住宅物業服務質量星級評價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1月23日
(主動公開)
住宅物業服務質量星級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物業管理服務行為,提升物業管理服務水平,推進物業管理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山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服務項目服務質量的星級評價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星級評價管理,是指由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管理)部門依據《住宅物業服務質量星級評價評分標準》(以下簡稱《評分標準》),對物業服務企業所申報的住宅物業服務項目服務質量進行綜合評價,核定服務質量星級的活動。
第四條??住宅物業服務質量星級由低到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
第五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住宅物業服務質量星級評價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服務質量星級評價管理工作。
第六條??住宅物業服務質量星級評價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正、公開和評價標準的統一性原則,尊重個人隱私,保守商業秘密,維護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申報住宅物業服務質量星級評價的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由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專業化服務的住宅項目;
(二)物業服務企業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在該項目服務一年以上;
(三)物業服務企業已按規定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住建(房管)部門備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參加了上年度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且信用評價結果符合《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房地產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指標標準B級以上(含B級)標準;
(五)申報項目入住率需達到50%以上(含50%),或交付使用2年以上(分期開發項目以分期開發面積、分期項目交付使用時間為準);
(六)上一年度,項目未發生經認定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責任的治安、疫情、火災等安全責任事故。
第三章??評價程序
第八條??住宅物業服務質量星級評價程序如下:
(一)申報
物業服務企業填寫《住宅物業服務質量星級評價申報表》,經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縣級住建(房管)部門申報。
住宅物業服務項目申報星級評價,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住宅物業服務質量星級評價申報表》原件;
2.物業服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項目物業服務合同復印件;
4.項目物業服務合同和項目負責人備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縣級初評和一星級、二星級項目核定
住宅物業服務質量星級評價申報項目所在地縣級住建(房管)部門負責對申報項目進行初評。
縣級住建(房管)部門應當成立有省物業管理專家庫專家參加的評價小組,采取聽取物業服務企業自評匯報、審閱申報項目相關的年度物業管理檔案、查閱企業管理制度和標準執行記錄等資料、進行現場查勘等相結合的方式,對申報項目進行初評。同時,應當組織進行業主滿意度調查,并充分結合街辦、社區意見。業主滿意度調查應當采取發放業主滿意度調查表(問卷)進行測評和召開業主代表座談會征求意見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最終形成《住宅物業服務項目滿意度調查結果》。在此基礎上,由評價小組依據《評分標準》,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分。
縣級初評分值在59分以下(含59分)的項目,不設星級。分值在60—65分的項目評為一星級,66分—70分的項目評為二星級。
一星級和二星級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住建(房管)部門核定。項目數量一般應占申報項目總數的50%左右。
縣級初評分值在71分及以上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住建(房管)部門報送市級住建(房管)部門參加市級評價。
(三)市級評價和三星級、四星級項目核定
市級住建(房管)部門應當成立有省物業管理專家庫專家參加的評價小組,依據《評分標準》,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分。市級評價分值在71—80分的項目評為三星級,81—85分的項目評為四星級。分值未達到71分的項目,由縣級住建(房管)部門重新核定星級。
三星級、四星級項目由市級住建(房管)部門核定。項目數量一般應不少于參加市級評價項目總數的80%。
市級評價分值在86分及以上的項目由所在地市級住建(房管)部門報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參加五星級評價。
(四)省級評價和五星級項目核定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依據《評分標準》對參加五星級評價的項目進行評價和核定。
在省級評價中未達到五星級標準的項目,由市級住建(房管)部門認定為四星級項目。
第九條??核定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的物業服務項目,分別由核定部門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公示期內對一星級、二星級評價結果有異議的,由市級住建(房管)部門進行復核;對三星級、四星級和五星級評價結果有異議的,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進行復核。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核定部門頒發物業服務質量星級評價銘牌。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條??住宅物業服務質量星級評價每兩年進行一次。評價結果應用有效期兩年。
第十一條 ?在住宅物業服務質量星級評價中,物業服務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記入企業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二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可根據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對服務質量星級服務的內容、方式和標準進行調整,調整時間應在新一輪星級評價前進行。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項目核定星級,收回銘牌:
(一)物業項目發生治安、疫情、火災等事件、事故,并經有關部門認定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責任的;
(二)物業項目發生群體性上訪事件,并經有關部門認定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部分責任的;
(三)在各類檢查中,物業項目被負面通報的;
(四)企業未參加上一輪信用評價的;
(五)項目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
(六)其他應當取消星級的情況。
第五章??星級應用
第十四條 ?住宅物業服務質量星級評價結果與企業信用評價掛鉤。
第十五條??住宅物業服務質量星級評價結果可以作為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參考指標之一。
第十六條??住宅物業服務質量星級評價結果可作為政府主管部門實行差別化監管的依據之一。各級住建(房管)部門應當對擁有星級項目的企業依據星級等級減少日常監管、專項檢查頻次,并作為政策扶持、評優評先、表彰獎勵和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指導價等工作的參考依據;對無星級項目的企業和非星級項目,加大日常監督檢查力度。要將星級評價結果推送至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機構,加強分類分級差異化動態管理,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非住宅類物業服務項目可參照本辦法評定物業服務質量星級。
第十八條??星級物業服務項目銘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授權或者認可,不得擅用。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25年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